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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監全字第 1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全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雖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17號),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監獄行刑法第1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