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監全字第 1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監全字第11號抗 告 人 林明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 對 人代 表 人 林振榮相 對 人代 表 人 周輝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112年度監全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監全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