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監全字第9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 對 人 法務部○○○○○○○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同法第10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18日、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第25頁)。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