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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再字第 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蔡燿全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羽誠律師再審被告 國立成功大學代 表 人 沈孟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再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簡再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行「再審原告蔡耀全」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蔡燿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