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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6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65號原 告 林師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亦準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於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頁)、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院內查詢單等各1紙在卷可稽,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凃明鵑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