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68號原 告 憲兵第二○四指揮部代 表 人 文念宗訴訟代理人 廖榮吉 高蕙敏李幸蓉被 告 李尚達(原名李子皓) 李健安(原名李海平)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珊裁判案由:償還公費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