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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6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68號原 告 憲兵第二○四指揮部代 表 人 文念宗訴訟代理人 廖榮吉

高蕙敏李幸蓉被 告 李尚達(原名李子皓)

李健安(原名李海平)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