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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7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代 表 人 呂坤修訴訟代理人 趙家瑜

詹哲銘被 告 薛富元上列當事人間溢領薪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

一、事實概要:被告退伍生效日為民國111年8月16日,依軍人待遇條例第15條之規定,被告待遇應發至退伍命令生效之前一日即111年8月15日。惟原告接獲國軍屏東財務組111年10月31日函文,查知被告溢領薪餉共16日,合計新臺幣(下同)3萬9,205元,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告乃發催繳函文請被告返還,然被告迄今仍拒返還,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貳、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於服役滿13年7月15日即退伍,退伍生效日為111年8月16日,被告待遇應發至退伍命令生效之前一日即111年8月15日,惟被告自111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溢領薪餉16日,包含本俸2萬1,265元、專業加給1萬2,005元、志願役加給5,155元、勤務加給780元,共計3萬9,205元,迄今被告尚未繳還溢領之薪餉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9,205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參、被告答辯略以:

一、(一)溢領部分被告沒有意見,但8月份的軍保、健保及伙食費3項費用,被告也是扣整個月,如果要處理應該要一起處理。(二)被告退撫費繳了3,400多元,應該只要繳一半等語。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應適用之法規範:

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第1款)除第2項以外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第2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3項)行政機關依前2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第4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伍、本院之判斷:

一、行政訴訟之目的:行政法院主要係提供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救濟之管道,而非代替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如行政機關放棄自身之行政作為手段,或為避免另作行政處分之勞煩,加計救濟期間之費時,不自為行政處分而訴諸法院判決之強制作用來完成其自身應負之行政任務,即難謂在行政訴訟制度上具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二、權利保護必要:提起任何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均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具備權利保護必要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有稱為訴之利益者。如原告可以用其他更符合事實需要的有效途逕,達到請求保護目的,而未用該途逕,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之情形。依上開肆、一,原告之訴,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就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無訴之利益,即屬此得逕以判決駁回之類型。

三、原告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9,205元,係被告溢領自111年8月16日至8月31日之薪餉,核薪餉「溢發」之性質係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依上開肆、二,原告就被告溢領之款項,自得於撤銷該違法之授益處分後,依第3項之規定,直接另作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且於行政處分確定後,即得移送行政執行。本件原告自無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必要,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3萬9,20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應以行政處分逕向被告請求,原告提起本件一般給付之訴,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在法律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裁判案由:溢領薪餉事件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