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即 抗告人代 表 人 曾建勲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器材管理法等事件,對於本院112年12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原告就上訴部分業據於113年1月24日具狀撤回上訴,惟原告未就抗告部分撤回)。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