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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2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即 抗告人代 表 人 曾建勲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附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即 相對人代 表 人 黃志中上列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本文、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裁判日期: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