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54號原 告 歐月娥即芳鮮花舖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志中訴訟代理人 戴慈慧 陳鳳秋李俊毅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