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80號原 告 欣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燕玉被 告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代 表 人 高閔琳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2,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4日送達由原告之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卷第19頁)附卷足憑。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院內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
1、23、31頁),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