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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9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98號原 告 魏念楚被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胡中緯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蔡文仕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李明鴻

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