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506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許富永相 對 人即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訴訟代理人 陳律言
李國正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第1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5項)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依此,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聲請不符上開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
二、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意旨略以:起訴時有先位聲明(處分1未合法送達;處分2撤銷)、備位聲明(處分1確認無效,處分2撤銷)。雖有口頭詢問訴之聲明,聲請人未表明撤銷或變更先位及備位聲明,另未表示變更處分1、2為處分乙、甲。
三、聲請人前就112年11月16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聲明不服。聲請人原起訴聲明為:「原處分1(32-B00000000)無效;原處分2(32-B00000000)撤銷」(卷第11頁)。113年4月9日書狀表示因被告自行更正,故本件訴訟標的為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0號,「確認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0號無效」(卷第81、91頁);再於113年5月17日表示「變更訴之聲明新裁決書32-B00000000號未合法送達確認無效,撤銷32-B00000000裁決書」(卷第134頁);復在113年7月15日表示「一、變更訴之聲明:㈠先位聲明:1.高雄市交通局民國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末3碼應為532非632)...確認無效。2.高雄市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撤銷。㈡備位聲明:1.高雄市交通局民國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末3碼應為532非632)...確認無效。2.高雄市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撤銷」(卷第183頁)。故在113年8月21日開庭時與原告確認聲明為「一、請求撤銷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2年11月16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二、請求確認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無效」(卷第231頁)。原告嗣後又以書狀表示聲明為「㈠先位聲明:1.高雄市交通局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末3碼應為532非632)...確認無效。2.高雄市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撤銷。㈡備位聲明:1.高雄市交通局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末3碼應為532非632)...確認無效。2.高雄市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撤銷」(卷第239頁)。遂另在113年11月4日與原告確認聲明,經原告表示以其前次(即113年8月21日)口頭陳述為準,則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請求撤銷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2年11月16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二、請求確認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無效」(卷第264頁)。況且原告所謂的先位聲明內容與備位聲明內容都一樣,對於112年11月16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都是請求撤銷、109年4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都是請求確認無效,本件已對原告請求聲明為裁判,並無脫漏。另處分1、處分2,或甲處分、乙處分只是裁決書之簡稱,對裁判不生影響,也非脫漏。從而無從依聲請另為補充判決。
四、原告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