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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1659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659號原 告 薛正國 住○○市○區○○街000號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複代理人 周岳律師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1月30日南市交裁字第78-SYBK31262、78-SYBK3126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4日2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成功路與赤崁街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有安全帽帶未扣,為巡邏員警當場攔下,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顯有酒味,以酒精檢知器檢測結果確實有飲酒駕車之情事,並於實施酒測時,因原告消極吹測,致失敗多達25次,因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舉發,並填掣掌電字第SYBK31262、SYBK3126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之112年10月11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35條第9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112年11月30日開立南市交裁字第78-SYBK31262、78-SYBK31263號裁決書(依序下稱原處分一、原處分二),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12年12月30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牌照限於112年12月30日前繳送。」(原處分一、二裁決書處罰主文欄第二項均經被告職權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4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依法視為撤回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當時騎乘系爭機車行經系爭路口時,突然遭員警無故要求停車、攔查,當下原告並無任何交通違規之具體事實,員警竟認為原告有飲酒,要求執行酒精測試,員警之攔查行為顯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因此員警無權限制原告之行動自由,亦無權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員警於攔查時未告知攔查事由及違反法條,在酒測前未依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完整告知原告受測應注意事項,亦未依第11條第2項告知違反之法規,即要求原告進行酒測,甚至以原告消極不配合之藉口判定拒測,原告並無拒測之意思,於判定拒測後,要求原告自己走路回家,員警以開單及扣車為由,以警車違法將原告帶回派出所,剝奪原告之行動自由;被告提供之酒測全程影片開始時間為2018年10月23日9點24分,與員警舉發通知單時間不符等語;另於當庭陳稱影片時間是2018年,當時並不在那個地方,所以影片不能做證據使用,就是沒有全程錄音錄影,整個案件就是不成立,不否認影片裡面的人是我,但爭執的是影片的日期時間我不在該處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本案係舉發機關員警於112年9月24日23時40分許,騎乘警用機車巡邏至系爭路口時,發現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未扣安全帽帶,遂將原告攔停,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濃厚酒味,且以酒精檢知器檢測原告亦有酒精反應,經員警告知原告須配合進行酒測,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然原告於酒測過程中消極吹測失敗多次,員警乃依法製單舉發,並無不法,此有採證光碟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佐,足認本案因原告安全帽帶未扣,舉發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攔停稽查,始發現原告有上開情形,而原告於前揭違規時間、地點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道交條例

⑴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⑶第35條第9項前段: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4項

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⒉道交處理細則

⑴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關於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35條第4項規定,裁罰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11條第2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⑶第19條之2第1項款: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

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

⑴第88條第2項: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

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⑵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⒋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

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㈡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載時地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有舉發通

知單、原處分裁決書、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2年11月6日南市警二交字第1120686027號函、採證光碟、職務報告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機車車籍查詢、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93頁),洵堪認定為真。復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⒈檔案名稱:2018_1023_092427_040A

影片時間:2018/10/23 (9:24:26 — 9:27:26)員警:叫甚麼大名?原告:薛正國。

員警:下次要注意一下(顯示員警並非無理由攔停原告)。

原告:好。

員警:沒有喝酒吧,做個檢測等等往裡面大力吹氣,來大力吹氣一下。有喔你有喝,你喝什麼?原告:啤酒 。

員警:喝幾罐?原告:1罐。

員警:再一次,大力一點,你甚麼時候喝的?原告:大概一個小時前。

員警:你等一下像我一樣大力吹一下。(有員警示範吹氣的聲音,酒精感知器發光顯示有酒精反應)…。

員警:你要回哪裡?原告:我家…崇安街105號,對面兩百公尺。

員警:那為什麼不走路回去,你身上味道蠻重的,喝一罐啤酒?原告:嗯。

員警:這沒辦法,有酒精反應就是要做酒測,但還好應該是不會超標,你自己衡量,照規定就是要做酒測,0.17以下我就讓你離開,0.18到0.24開單扣車,0.25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你也有權利可以拒測,但拒測罰最高18萬元,吊銷駕照,現場移置保管車輛,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你決定,不勉強。…影片結束。

⒉檔案名稱:2018_1023_092727_041A

影片時間:2018/10/23 (09:27:26 — 09:30:26)員警:現在28分,給你2分鐘,我30分再問你,你慢慢想。

員警:我講的權利你都了解嗎,還是你有不懂的我可以跟你說。

原告:我知道啊我知道(原告已表明知曉其權益)。

員警:好,你知道就好。

員警:好,30分了,先生,你的決定是?你要測還是要拒測?先生我有給你時間思考,你如果不配合我只能按拒測。

原告:那就測阿。

09:30:21員警:好,那麻煩含住持續吹氣,等我說停你再停。

09:30:21員警:好,來,含住,持續吹氣

09:30:22原告開始吹氣。(員警說再來,再來)

09:30:23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1次失敗)員警:不能中斷,不能吸氣,要持續像這樣子…。

⒊檔案名稱:2018_1023_093027_042A

影片時間:2018/10/23 (09:30:26 — 09:33:26)原告:喔。

員警:等我說停你再停,好來再一次。

09:30:30原告開始吹氣。

09:30:31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2次失敗)員警:不行,不要讓氣露出來,麻煩整個含住,不要用牙齒抵住,大力吹氣

09:30:36原告開始吹氣。

09:30:37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3次失敗)員警:一樣,你這樣都是消極吹氣,正常人都可以吹氣,麻煩大力吹氣,像吹氣球一樣。

09:30:46員警:來,大力吹氣。原告開始吹氣。(員警:再來、再來、再來)

09:30:49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4次失敗)員警:差一點,再兩秒好不好?像剛剛這樣再一次。

09:30:55 員警:來,吹氣,沒有氣進去,不要用舌頭抵住,不要用牙齒抵住,好不好。

09:31:00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5次失敗)

09:31:02員警:這裡有氣進去,它才能做檢測員警:麻煩再一次大力吹氣。

09:31:06原告開始吹氣。

09:31:07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6次失敗)員警:要!我們就一次測好,我知道你會害怕但沒辦法。原告:可是我真的有吹。員警:我知道你有吹,但你輕輕吹或是消極的不吹,一樣意思。

09:31:21員警:來,大力吹氣一次,

09:31:23員警:吹氣。

09:31:24員警:沒吹啦

09:31:26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7次失敗)

09:31:27員警:有氣它才會有聲音啊,沒氣就沒聲音。幹嘛要抵住。

原告:我沒有抵住阿。

員警:阿你就不想吹,你就消極,因為你會害怕…。

原告:啊我有吹阿。

員警:麻煩大力吹。

09:31:44原告開始吹氣。

09:31:45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8次失敗)員警:麻煩大力一點不要中斷。

09:31:52原告開始吹氣。

09:31:53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9次失敗)員警:再一次,我先跟你說,再失敗三次,我就按拒測,我很直白的跟你說,因為這就是消極的不配合,法條規定我可以規定這麼做。

09:32:10原告開始吹氣。

09:32:11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10次失敗)員警:一樣,第一次,再一次。

原告:我真的有吹阿。

員警:我知道,但麻煩你配合大力吹氣,正常人都可以吹…0

9:32:24原告開始吹氣,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11次失敗)。

員警:這是第2次了喔,最後一次我就按拒測,我沒有在跟你開玩笑,我拒測按下去就是18萬,我已經示範給你看了(有員警吹氣的聲音)…等我說停再停,可以吹氣就麻煩配合,好不好,我也不想搞到這樣子,來,含住大力吹氣。09:

32:44原告開始吹氣。(員警:再來,再來,再來)09:32:47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12次失敗)員警:再一秒啦,我有看出你的誠意,再給你一次機會。09:32:53員警:來,大力吹氣。你這次又沒誠意了,你看連氣都不進去。

原告:我有吹阿。

員警:輕輕吹嘛,輕輕吹就消極,沒錯吧,不用搞到這種田地好不好…到時候拒測又划不來,到時候又後悔。來麻煩大力吹氣(原告沒有吹氣)…沒有氣進去,你沒有想要吹的意思。原告:我有吹阿。

員警:你沒有想要配合的意思。…影片結束。

⒋檔案名稱:2018_1023_093327_043A

影片時間:2018/10/23 (09:33:26 — 09:36:26)員警:…我再給你吹最後一次,你如果不要我就按拒測,我也不想管你了。

原告:我有吹阿。

員警:…你要不要隨便,我直接按拒測扣車。

09:34:00原告開始吹氣。

09:34:03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13次失敗)員警:差一秒,你覺得我要按拒測嗎?再一次機會。

09:34:11原告開始吹氣。

09:34:13酒測器發出聲音。(酒測第14次失敗)員警:你為什麼要在最後一秒停下。

原告:啊我就有吹阿。

員警:啊我不是有叫你說停在停,你為什麼要自己停,我有說停嗎。

原告:啊我的氣就這樣我怎麼知道。

員警:那我直接按拒測。

原告:應該不是這樣吧。

員警:你要不要讀法條,讀作業規定,我已經給你很多次機會了,已經超過3次我可以直接按拒絕測,再一次大力吹氣。(只吹3秒,酒測第15次失敗)員警:你是故意的是不是。

原告:我沒有故意。

員警:你是故意的阿。深呼吸大力吹氣…再一次我就按拒測,我全程有錄音錄影…麻煩含住大力吹氣,這是我最後一次告知你(只吹3秒,酒測第16次失敗)員警:…想不想吹,想吹我就讓你吹,不然我就按拒測,不要浪費我的時間。

原告:那我就吹阿。

員警:再來一次。(只吹3秒,酒測第17次失敗)員警:我說再來你停下來幹嘛。

原告:我沒有停下來有繼續吹阿。

員警:你說再來機器會停下來?那我直接按拒測。

原告:你為什麼可以這樣子。

員警:我可以啊,法條規定我可以啊,我已經跟你講三次了,我全程錄影錄音你可以去申訴…。

原告:我沒有說要拒測。

員警:我可以不用問你的意願,只要三次消極不配合,我就可以按拒測…影片結束。

⒌檔案名稱:2018_1023_093627_044A

影片時間:2018/10/23 (09:36:26 — 09:39:26)員警: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麻煩含住大力次氣…。(只吹3秒,酒測第18次失敗)原告:真的阿我又沒騙你。

員警:阿你幹嘛停…。(只吹3秒,酒測第19次失敗)員警:你就故意停在最後一秒,已經要測出來了…來深呼吸含住大力吹氣。(只吹2秒,酒測第20次失敗)員警:我這已經不知道第幾次失敗,還要給你機會嗎?我覺得應該是不用。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我已經講了好幾次最後一次了,薛正國先生,你再不配合我會按拒測…。(只吹3秒,酒測第21次失敗)原告:我真的沒有故意說我不要吹。

員警:是阿沒有故意阿,麻煩大力一點好不好…。(只吹2秒,酒測第22次失敗)員警:你不要把氣往旁邊漏好不好,我手都感覺到你的呼吸了,擺明故意。(只吹3秒,酒測第23次失敗)員警:需要再一次嗎?原告:可以啊。(只吹2秒,酒測第24次失敗)員警:…薛正國先生,我最後一次詢問你,你要測還是要拒測。

原告:我要測阿。

員警:如果這一次測不成功,我會直接按拒測,我已經最後一次告知你了。

原告:阿我真的有測阿。

員警:已經超過三次了,三次以上了我就可以按拒測,含住,大力吹氣,不要把氣往旁邊漏…等我說停再停。(只吹3秒,酒測第25次失敗)員警:薛正國先生,因為你消極不配合多次,我視同拒測…影片結束。

此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15-122頁)。又審酌員警職務報告書,其記載:「職警員擔服112年9月24日22至24時巡邏勤務,於23時25分在中西區赤嵌街與成功路口見薛正國騎乘普重機EPL-1187安全帽帶未扣,遂將其攔下告知違規事實,盤查過程發現薛員身上顯有酒味,且經酒精檢知器檢測其確實有飲酒駕車之情事,遂告知其相關權利欲對其實施酒測,酒測過程薛員消極吹測,致失敗多次,亦告知其消極吹測3次視同拒測,過程仍持續給予薛員多次機會吹測酒測器,酒測過程持續約10分鐘,薛員仍消極吹測酒測器,薛員之行為職依職權視同其拒測(拒測時間:23時40分),並依拒測規定告發薛員違規項目、移置保管車輛、吊扣車牌。」等語(本院卷第85頁)。依上開事證可知,本件舉發員警目睹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系爭路口時,因有安全帽帶未扣不符合道安規則第88條第2項所定安全帽帶應繫緊扣環之違規情形,遂上前攔查並告知要注意一下,要求原告改正並無舉發之意,嗣因察覺原告身上散發酒味,先以酒精檢知器測試原告之呼氣,結果顯示原告有飲用酒類反應,合理懷疑原告服用酒類後騎乘系爭機車易生危害,是員警因此對原告實施酒測,俱屬合法,並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情事。原告主張員警無故攔查、未告知違規事由等語云云,顯不足採。

㈢又依上開勘驗筆錄可知,員警確實有依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

之2第1項規定,踐行詢問原告飲酒時間,實施酒測、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亦表明知曉權益,決定接受酒測,但卻未能確實配合員警指示吹測高達25次,明顯有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之情,洵屬至明,自可認定。是員警對於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有合理懷疑易生危害而攔停係有正當理由,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說明,自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駕駛人亦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惟在員警對原告進行酒測前,已踐行告知關於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雖明確表示接受酒測,實際上卻未能配合員警指示吹測,致達25次吹測失敗,而本件員警一再給予原告重新吹測之機會,肯認員警已踐行釋字第699號解釋所要求之先行勸導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事前告知義務,係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告仍消極不配合酒測,即已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是被告所為原處分之裁處,認事用法亦無違誤。

㈣至原告起訴主張採證光碟錄影時間與本件違規行為時時間不

符,違反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並未全程錄音錄影等語。惟本件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採證光碟時,原告當庭陳稱不否認影片裡面的人是我,此有上開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3頁),足證本件之現場蒐證錄影對象為原告本人無訛,且就原告為員警攔停時起至消極不配合酒測舉發止,呈現完整錄影過程,可認本件違規行為時間應以舉發通知單所載之時間為準,至於密錄器時間僅係因員警未為校正而產生之錯誤,本件既已有清楚之採證光碟影像畫面即可證明原告有上開違規事實,則縱令員警確有未校準密錄器時間之疏失,亦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應屬可採,故原告空言以前詞主張撤銷原處分,委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事實,要屬明確,被告以原處分為裁罰,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