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019號原 告 陳沁岑 現於法務部○○○○○○○○○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瑞銘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月12日作成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購買之權利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分別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四、五、八公路警察大隊員警填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被告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之規定,於112年1月12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一、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整,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本人於110年8月10日即入監執行,在執行當中所購買之權利車即系爭車輛,遭第三人方婉君所侵占,原處分所列違規時間、違規行為均非本人所為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系爭車輛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高速公路未繳納通行費用,經書面通知原告限期繳納,送達日期均非原告在監或羈押期間,亦未於應到案期日前辦理歸責,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
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可知,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先由主管機關合法送達補繳通知予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後,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逾期仍未補繳時,始得由舉發機關逕行舉發,並移送由被告裁決。換言之,補繳通知單、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應先後分別逐一合法送達後,程序始稱完備。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行政程序法第89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被告提出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2年
9月26日南業字第1120041874號函覆略以:「……二、經查:(一)通行費補繳通知單之送達於111年1月10日、22日,寄存東港中正路郵局。(二)舉發單之送達於111年3月18日、30日,寄存東港中正路郵局。(三)查法務部○○○○○○○○○提供之在監證明書,通行費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之送達時間皆非原告之羈押期間或入監執行期間,送達皆為合法。」等語(本院卷第159頁至第165頁),惟本件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知,原告自110年8月12日起即處於羈押、借提及在監執行之狀態,而上開函覆則認為將通行費補繳通知單、舉發通知單送達原告之戶籍地即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嗣因無人簽收,均寄存於東港中正路郵局,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顯非原告當時所在之監所,致被告認定寄存送達於東港中正路郵局為合法送達,而均未查明原告是否已處於在監之狀態。然原告既屬於在監所之人,自應將通行費催繳通知書、舉發通知單等送達囑託原告所處監所長官為之,尚難以寄存於東港中正路郵局逕認為合法送達。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當時在監所之原告毫無所悉,無法補繳通行費,且本件均為逕行舉發,舉發通知單應合法送達原告,使原告知悉其遭舉發的違章事實、應到案時間及處所等資訊,俾利其於應到案日期前陳述意見、辦理道交條例第85條規定歸責程序,甚或逕依道交處理細則繳納(較低額)罰鍰結案。惟本件原處分之舉發通知單送達均不合法,致原告無從陳述意見,亦無法於應到案期限前,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辦理歸責於實際駕駛人。從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所為之裁罰,容有違誤,應予撤銷。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附表:
編號 裁決書日期及字號 行經日期及地點 處罰主文 1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86號 110年10月23日行經國道三號燕巢系統-九如385.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42號 110年11月8日行經國道三號九如-屏東391.6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DQ536736號 110年10月18日行經國道一號水上-嘉義系統271.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4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39號 110年11月7日行經國道三號燕巢系統-九如385.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5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29號 110年11月10日行經國道三號燕巢系統-九如385.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6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DQ536679號 110年11月6日行經國道一號水上-嘉義系統271.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7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7081號 110年11月16日行經國道三號燕巢系統-九如385.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8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HQ358456號 110年11月9日行經國道三號烏山頭-柳營325.9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9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HQ358496號 110年10月12日行經國道三號烏山頭-柳營325.9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0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HQ358497號 110年10月15日行經國道三號烏山頭-柳營325.9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1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DQ536735號 110年10月17日行經國道一號水上-嘉義系統271.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2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DQ536734號 110年10月8日行經國道一號水上-嘉義系統271.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3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HQ358495號 110年10月5日行經國道三號烏山頭-柳營325.9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4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85號 110年10月19日行經國道三號燕巢系統-九如385.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5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84號 110年10月16日行經國道三號九如-屏東391.6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6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83號 110年10月13日行經國道三號九如-屏東391.6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7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EU020582號 110年10月9日行經國道三號燕巢系統-九如385.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8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DQ536732號 110年10月6日行經國道一號新營服務區-新營286.6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9 112年1月12日裁字第82-ZDQ536733號 110年10月7日行經國道一號水上-嘉義系統271.4公里等 一、罰鍰新臺幣300元,並限於112年2月11日前繳納。 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