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426號原 告 森湖淡化工作室即夏恩助訴訟代理人 夏萬春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瑞銘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4月25日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有附表編號1至17之違規行為,經附表編號1至17所示舉發機關員警逕行舉發,填掣17張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合稱舉發通知單)。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25日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17之裁決書(合稱原處分)(被告業已撤銷另49件裁決書,視為撤回起訴),各裁處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即森湖淡化工作室負責人於經營海水魚淡化期間,因爭取交易機會而誤信訴外人徐定邦,應允徐定邦以原告工作室名義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而購買系爭車輛,當時約定由徐定邦持有、駕駛,並約定由徐定邦依約繳納貸款。惟徐定邦未能如期繳交貸款,甚至不按交通規則行駛於道路,停車費、高速公路通行費均未繳納致衍生罰款。被告認車輛所有人未變更,僅將催繳通知寄送至森湖淡化工作室地址,即完成送達,惟原告因於109年5至6月間畢業而未居住於此,森湖淡化工作室亦於000年0月間辦理歇業,且主管機關理應掌有原告戶籍址,難認僅將書面通知寄達即已達告知目的。迄112年2月24日原告始收受被告新臺幣(下同)14元通行費繳費通知單,在此之前原告均未獲悉書面通知,可謂均未命原告繳納通行費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舉發機關提供資料,可知系爭車輛遭舉發開單,係因國道通行費未依通知期限繳費,而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違誤。經查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國道計程收費以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為1筆通行費,並以每半個月為週期寄發繳費通知單,而每張繳費通知單最多載記15至16日(筆)之欠費;若雙掛號繳費通知單逾期補繳或未繳者,將逐日(筆)舉發每筆欠費罰鍰300元,並追繳通行費。再者,計程後按每日里程欠費歸戶為1筆欠費,其欠費未依規定繳費轉違規,即逐日(筆)舉發處罰;遠通電收公司依法以半個月歸戶,寄送一張「通行費用繳費通知單」,故本案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於如裁決書所示之通行日期,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補繳,已逾繳費期限內仍未補繳情形,其疏未依限繳納通行費,當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又原告未於期限內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申請移轉歸責手續,應負起行政責任。是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就如裁決書所示各次違規行為,分別裁處罰鍰300元,於法洵無違誤。被告爰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各300元,應無不當,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所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⒉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⒊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有關汽車違反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300元。」㈡經查,原告於附表編號1至17記載時地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
有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採證照片、汽車車籍查詢、公司法人登記資料、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2年9月5日南業字第1120039757號函、通行費補繳通知送達證書、罰單清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112年9月20日高監屏四字第1120220794號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3年5月9日南業字第1130021012號函暨補繳通行費通知及送達證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3年7月1日南業字第1130028457號函暨補繳通行費通知等在卷可稽,洵堪認定為真。
㈢原告雖以前揭情詞主張,惟查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業經主
管機關通知補繳,補繳期限分別為111年12月12日、111年12月26日、112年1月10日前繳納,補繳通知均為原告本人親簽,有補繳書面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79、181、223至241、249至256頁),足認原告已收悉催繳通知,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情形。次查,系爭車輛為森湖淡化工作室所有,且原告為森湖淡化工作室之負責人,此有車籍查詢表、公司法人登記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1、173頁),原告自為系爭車輛之所有人。
是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已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是以,被告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為受處分對象而對其裁處如附表所示罰鍰,於法即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時間、地點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原處分經核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附表:
編號 舉發機關 舉發通知單 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與地點 違規行為與處罰內容 (適用法條) 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 裁決書出處 1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94881號 112年4月25 日裁字第82- ZAT794881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一號林口(文化北路)- 桃園(49A)46.7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31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 書(本院卷第103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5-37頁) 2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汐止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W645435號 112年4月25 日裁字第82- ZAW645435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一號五股-三重29.3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29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07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9-41頁) 3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五楊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V726125號 112年4月25 日裁字第82- ZAV726125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一號中壢服務區-機場系統53.2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28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1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3-45頁) 4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快官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GR720100號 112年4月25 日裁字第82- ZGR720100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三號彰化系統-快官199.1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27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5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7-49頁) 5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97032號 112年4月25 日裁字第82- ZAT797032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一號桃園(49B)-機場系統51.1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25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9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1-53頁) 6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93094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93094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一號林口(文化北路)-桃園(49A)46.7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24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23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5-57頁) 7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95057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95057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一號高公局-林口(文化一路) 37.6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23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27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9-61頁) 8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92142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92142號 1.112年1月11日 00:00 2.國道一號高公局-林口(文化一路) 37.6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17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31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3-65頁) 9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84322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84322號 1.111年12月27日 00:00 2.國道一號高公局-林口(文化一路 )37.6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13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35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7-69頁) 10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83851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83851號 1.111年12月27日 00:00 2.國道一號林口(文化北路)-桃園(49A)46.7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5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39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71-73頁) 11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87721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87721號 1.111年12月27日 00:00 2.國道一號林口(文化北路)-桃園(49A)46.7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10月1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43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75-77頁) 12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77352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77352號 1.111年12月13日 00:00 2. 國道一號林口(文化北路)- 桃園(49A)46.7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9月28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47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79-81頁) 13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83088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83088號 1.111年12月13日 00:00 2.國道一號高公局-林口(文化一路 )37.6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9月27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1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83-85頁) 14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82630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82630號 1.111年12月13日 00:00 2.國道一號林口(文化北路)- 桃園(49A)46.7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9月24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5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87-89頁) 15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樹林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FT161513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FT161513號 1.111年12月13日 00:00 2.國道三號土城-中和39.4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9月21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59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91-93頁) 16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AT778681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AT778681號 1.111年12月13日 00:00 2.國道一號林口(文化北路)- 桃園(49A)46.7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9月19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63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95-97頁) 17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泰安分隊 2.國道警交字第 ZCT435563號 112年4月25日裁字第82- ZCT435563號 1.111年12月13日 00:00 2.國道一號南屯- 臺中180.2K 1.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111年9月18日) 2.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元 1.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67頁) 2.原處分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99-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