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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521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521號原 告 陳政吉 住○○市○○區○○街000巷0號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1年1月26日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2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不聽勤務人員制止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填製南市警交字第S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原告陳述意見後經舉發機關復查屬實,被告依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11年1月26日開立南市交裁字第78-SK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紅燈左轉的罰單已繳費了。但原告不知道警員跟在後面,也沒有聽到廣播,系爭車輛行駛速度比較慢,期間也都有停紅燈,警員可以下車攔原告,但都沒有,原告真的不知道警員要求停車等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原告闖紅燈左轉,舉發機關警員因此尾隨原告,並按鳴喇叭及使用廣播器示意系爭車輛靠邊停車受檢,惟原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有違反處罰條例不聽勤務人員制止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被告作成原處分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

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

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此係依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處理細則及其附件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情事,被告得依處理細則及裁罰基準表裁決之。

⒊裁罰基準表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於期限內繳納或

到案聽候裁決汽車處罰緩20,000元。㈡事實概要欄之內容有採證影片、舉發通知單、原處分裁決書為憑。原告就其紅燈左轉之事實為不爭執,可見原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經當庭勘驗上開影片足見警員跟隨在系爭車輛後方,附近無其他車輛,警員數次鳴響數次警笛,並以廣播器呼叫「OOO-OOOO,靠邊停車」,期間系爭車輛停等紅燈時,警員曾駛近系爭車輛右側,惟號誌顯示綠燈時,系爭車輛隨即起步,此後警員鳴響警笛以廣播器呼叫「OOO-OOOO,靠邊停車」均未獲回應等節,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參以附近無其他車輛且警員已廣播系爭車輛牌號靠邊停車之客觀情況,原告應已能知悉並注意警員要求停車,仍繼續行駛,難認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有違反處罰條例不聽勤務人員制止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被告據此作成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