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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659 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659號原 告 郭佳婷 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郭達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1年12月28日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11年11月4日7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以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製單舉發。原告陳述不服,經查復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被告於111年12月28日開立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裁決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2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起駛沒有打方向燈,但是原告家在同路OOO號,被告認為是OOO號不對,違規事實不正確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依錄影畫面顯示,原告當時確有違規事實,主要是起駛至外側車道也沒有打方向燈,被告據此裁處並無違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起駛前應使用方向燈。

⒉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此係依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處理細則及其附件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情事,被告得依處理細則及裁罰基準表裁決之。⒋裁罰基準表規定:違反處罰條例第42條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機車處罰緩1,200元。

㈡事實概要欄之內容,有採證影片、舉發通知單及原處分裁決

書等件為證。經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可見畫面時間07:44:17-19系爭機車停於白實線(路面邊線)右方之路邊,未顯示方向燈。畫面時間07:44:20-21系爭機車起步向左行駛,未顯示方向燈。畫面時間07:44:22-24系爭機車行駛於白實線上,未顯示方向燈。畫面時間07:44:25-28系爭機車跨越白實線,向左變換車道至外側機慢車優先道,未顯示方向燈。足見被告自路面邊緣起駛至車道過程中均未使用方向燈。

㈢原告固主張違規地點有誤云云,惟起駛前顯示方向燈之規範

目的乃係在使其他用路人知悉起駛車輛之行駛方向,起駛後會向左或右偏移至欲行駛之車道止,是以方向燈之使用應自起駛前至進到欲行駛之車道止,全程均應亮起方向燈告知用路人行駛方向,避免用路人因未能預知起駛車輛向左或右偏移而發生事故。縱原告起始點係住家OOO號,然原告行駛係經過包含OOO號之數門牌號碼始進入外側車道,全程均未使用方向燈。故被告記載OOO號為違規地點,尚能特定其違規事實無訛,不以最初起始點為必要。

㈣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

行為。被告依處罰條例第42條及裁罰基準表裁決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楊詠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