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75號原 告 劉仁發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因認所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