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75號原 告 劉仁發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審理本案,因認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法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三、憲法法庭業於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審裁字第474號裁定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續行本案審理,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