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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全字第 1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雅晶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 局 廖莉萍相 對 人 新灣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梅花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948,319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948,319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948,319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新灣開發有限公司經聲請人查獲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應課稅所得額4,741,597元,致短漏稅額948,319,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948,319元,繳納期間為112年12月16日至25日,繳款書已於112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

(二)聲請人因債務人申報所得與查得資料不符,於112年2月16日啟動稅捐調查,同年10月24日就上開核定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函請債務人陳述意見,債務人旋於同年11月9日申請暫停營業,且依債務人營業稅申報資料顯示,其自112年9月起,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三)依「高風險案件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回饋處理期間清冊」顯示,債務人刻將名下2筆房屋及其房屋坐落之1筆土地,申報移轉予友愛物業有限公司及高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共7筆房屋及該7筆房屋坐落基地,皆設有高額抵押權;債務人111年資產負債表列有長期借款4,474萬餘元,顯見債務人有於暫停營業期間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且依其收入及資產,亦難以期待其能如期繳納該筆稅捐,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或甚難執行,致影響稅捐債權徵起,本件實有必要對債務人財實施假扣押等語。

二、涉及之法規範

(一)「(第1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第2項)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第1項)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本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條之1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債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下列證據為證:

1、債務人欠稅查詢情形表及送達證書影本計4紙。

2、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調查函文及陳述意見函文影本計5紙。

3、債務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表1紙。

4、債務人營業稅申報書查詢資料1紙。。

5、高風險案件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回饋處理期限清冊1紙。

6、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及110、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3紙。

7、債務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計21紙。

8、債務人111年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計2紙。

(二)經核於法相符,堪認已釋明債務人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虞,聲請人聲請免供擔保在該範圍內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併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李明鴻法 官 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