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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訴字第 18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8號原 告 陳彥蓁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欠繳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5、27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郭書豪法 官 顏珮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昱熹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