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39號原 告 陸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余劍鋒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被 告 陳泰吉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償還公費事件因兩造另就原告開除被告學籍處分是否適法而爭訟,另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訴字第297號案件(下稱他案)審理中,他案所涉事實牽涉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公費償還請求權是否成立,且他案裁判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本院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29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他案業已終結並告確定,此有他案及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51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蔡牧玨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