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延收字第 4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延收字第4號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鐘景琨代 理 人 王彥婷相 對 人即受收容人 TRAN VAN CUONG陳文強(越南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AN VAN CUONG延長收容。

理 由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暫予收容,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2日以112年度續收字第276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延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 項): ⒈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 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⒉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延長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