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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行執字第 5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行執字第59號債 權 人 陸軍金門守備大隊代 表 人 蔡明憲代 理 人 曾國炫

李弦林昀臻債 務 人 吳佳寶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聲請查調債務人於勞動部勞保局之勞工保險薪資所得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存款及臺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股票為執行標的。經查詢結果,債務人於天譽營造有限公司(地址設於花蓮縣吉安鄉)有投保資料。債務人於桃園水汴頭郵局(地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開戶資料,該帳戶存款餘額為新臺幣89元。債務人非集保戶等情,有勞保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中華郵政112年8月4日函送之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資料、全國郵局查詢資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南院)集保查詢報表附卷可稽(南院卷第39、40、48、43頁、本院卷第17、19頁)。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轄區。又債權人自行查得之債務人綜合所得稅扣繳之單位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南院卷第23頁),亦均位在北高行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由北高行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顏珮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昱熹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