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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2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25號原 告 吳榮林 現於屏東縣○○鄉○○路00號(現於法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吳信彥訴訟代理人 王馨霞

陳宏傑楊欣靜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於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查明該事件業已審結確定,此有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0號判決1份附卷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