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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監簡字第 29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2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吳韓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天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