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益盛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