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監簡字第57號抗 告 人 陳世明 現於臺南市○○區○○街000號(法務部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