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簡字第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劉寶平上列抗告人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