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啟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聲請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