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喬錡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信壽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貨物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113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