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12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稅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恕民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退還稅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113年度稅簡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案由:退還稅款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