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宋桂媚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