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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稅簡字第 2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宋桂媚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稅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房屋稅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