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玉財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汪碧玉訴訟代理人 紀佳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113年度稅簡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