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5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楊德庚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