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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55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155號原 告 錢大渭被 告 廖先生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記載廖先生,但無法特定人別,經通知原告補正正確姓名及年籍資料以特定人別,通知已於115年4月16日寄存送達○○○○○○○郵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