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171號原 告 何仙誥輔 佐 人即原告之子 何俊毅被 告 臺南市大內區公所代 表 人 陳俊達訴訟代理人 劉鎮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3月5日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林婉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虹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