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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73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檢舉獎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