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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政陞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