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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0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無澱粉的家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練良知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