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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11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110號原 告 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代 表 人 張岳騰訴訟代理人 葉文盛被 告 陳均崧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行政訴訟起訴狀、委任狀未蓋用原告印信之欠缺,該裁定並於11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41頁)。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3至49頁)。是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及補正程式上之欠缺,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