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登陸戰車大隊代 表 人 傅鈞傑 通訊地址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 通訊地址同上
鍾佳詢 通訊地址同上龔裕傑 通訊地址同上被 告 楊景同
楊漢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