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2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代 表 人 王建雄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陳重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