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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60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26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 表 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複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蘇哲萱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張瑞琿訴訟代理人 王宗政

陳永錚余宜璉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