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68號原 告 李曼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志中訴訟代理人 戴慈慧
江淑芬蔡宗易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24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