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0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臺南市新化區公所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