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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11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2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王鑫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