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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簡字第 226 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簡字第2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113年度簡字第22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黃姿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5-10-01